彰化縣太極拳總會組織章程
暨各委員會簡則
本會成立於民國六十六年九月十八日,成立之初計有十二個小組、會員二九八人,由發起人之一喻芙秋先生當選第一屆理事長,喻先生1234屆理事長.太極拳藝精湛,對於太極拳之推廣不遺餘力,因此連任四屆理事長,本會從無到有,喻先生運籌帷幄,居功至偉,第四屆屆滿時喻先生因故堅辭競選連任,有感於喻先生對本會之卓越貢獻,經第五屆第一次代表大會決議聘為本會創會理事長。
彰化縣太極拳總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九月十八日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日本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五日本會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卅一日本會第五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更名為「彰化縣太極拳協會」並經81. 07. 02(81)彰府社政字第136892號函核准備查。
81.07.02(81)彰府社政字第136892號函核准備查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修正通過。
88.12.04(88)彰府社政字第227859號函核准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本會第八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89.12.18(89)彰府社政236978號函核准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一日本會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0.11.12(90)彰府社政字199329號函核准備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本會睇12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承襲「彰化縣太極拳協會」更名為「彰化縣太極拳總會」並經105. 02. 01彰府社政字第1050033437號函核准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彰化縣太極拳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復興中華文化發揚太極拳術,陶治國民身心,增進國民健康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參加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全國性國武術團體為團體會員。
第四條: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區域,會址設於彰化市。並於各鄉鎮市成立區會。
第五條:本會為便於推行會務,各鄉鎮市之會員組織如左:
(一)彰化市視會員平時演練太極拳情形,設立若干直屬小組或成立彰化市會。
(二)各鄉鎮三十人以上成立區會,二九人以下成立小組,惟各鄉鎮地區情形特殊,必須另有會員三十人以上者,經協調後提經理事會通過得成立第二區會。
(三)其他師資訓練班結訓學員,在其所居鄉鎮尚未建立組織以前,三十人以上成立區會二九人以下成立小組。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列:
(一)會員資格之審查事項。
(二)太極拳學術之闡揚、推廣、教練表演及研究發展事項。
(三)會員互助及社會服務事項。
(四)與同性質團體之聯繫合作,共同促進國民健康,發展全民體育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凡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應享受之權利如左: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接受本會所推請擔任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第十條:凡會員如有特殊貢獻或表現,本會得呈請總會或政府予以表揚,如有違背會章或傷害本會名譽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一年未納繳會費者,經催告一個月後仍未繳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改開會員代表大會,選代表名額,由理事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組織理事會,設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舉之。
第十五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互選之,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綜理日常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以無記名投票互選之,監察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七條:本會得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副理事長及顧問若干人。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因不得已事故,經理事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或有其他重大情節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其退職者。
第二十條:本會視業務之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簡則另訂之。
第廿一條:
(一)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二至三人,分別分組辦理本會各項業務。
(二)設總教練一人,辦理本會各項教練業務。
前項總幹事、副總幹事、總教練人選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五章 職權
第廿二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制定及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監事及解除違章理監事之職權。
(三)取消違章會員資格。
(四)審議本會工作計畫及歲入出預算。
(五)審查本會決算。
(六)決定會務方針。
(七)決定會費收取標準。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廿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審查會員入會資格。
(三)商討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畫。
(五)擬編歲入歲出預算。
(六)商決名譽理事長、副理事長及顧問人選。
(七)辦理本章程第六條所規定之任務。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
第廿四條: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辦理日常會務。
(三)督導會務人員辦理會務。
第廿五條:理事長之職權左:
(一)綜理本會業務。
(二)召集理監事會及常務理事會議。
(三)對外代表本會。
第廿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會務之進行。
(二)監察本會有關財務事項。
(三)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監察總報告。
第廿七條:常務監事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
(二)審查本會經費收支月報。
(三)處理日常會務。
第六章 會議
第廿八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九條:本會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監事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應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以左列各項為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補助費。
(三)會員自由捐款。
(四)其他合法之收入。
第八章 附則
第卅一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卅二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卅三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彰化縣太極拳總會教練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 依據:彰化縣太極拳總會教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簡則係依據彰化縣太極拳總會(以下簡稱總會)組織章程第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 任務:
本會在總會授權之下,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負責總會所舉辦或協辦之太極拳教練有關工作。
(二)、督導各區會教練場地之教練工作,並接受總會所屬各單位申請協助教練事宜。
(三)、邁向社區、學校、機關團體及偏遠地區,教授太極拳以推廣全民運動。
(四)、培植和鼓勵優秀會員,接受太極拳道應有之智能。多參加訓練或講習,以強化總會教練陣容。
(五)、辦理總會教練人員研習活動,以提昇教練人員素質。
(六)、辦理總會教練人員聯誼活動,以聯繫教練人員情誼。
(七)、擬訂總會有關教練事項之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
(一)、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二人、委員兼執行秘書一人、委員、助理委員若干人,上述委員均從總會所屬領有證照之各級教練中產生(助理委員由各區會舉薦或總會辦理遴選),並需具備入會資格,品德兼優服務熱誠。
(二)、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其餘委員人選均由主任委員
提報請理事會同意任命之。解聘時亦同。
(三)、上列人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與理事長同。
四、職權:
(一)主任委員綜理本會業務,並代表本會列席總會理、監事會;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綜理本會業務,主任委員未能執行任務時,代理之;執行秘書秉承主任委員之命,實際辦理本會業務;本會開會時,委員對本會業務有建議、檢討、批評、表決之權(助理委員無表決權),以收集思廣益之效,期使業務更趨完善。
(二)委員及助理委員負責總會各項太極拳研習及會屬各訓練場地之指導工作,期提昇本會教練之素養與會員之水準。
(三)委員人數不足時,得經委員會議之決議,由助理委員中遴選遞補,助理委員人數不足時,由總會所屬區會推薦,經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會議遞補。
五、會議:
(一)、本會在每年十二月份召開工作會報一次,以檢討年度工作得失,並據以擬定下年度工作計劃。
(二)、為執行任務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研商工作事宜。
(三)、委員無故曠職(含會議不到)連續三次者,或玩忽怠職不能勝任,或有重大過失傷害本會名譽者,有主任委員提請理事會解任之。
六、本簡則經總會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彰化縣太極拳總會推手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依據:彰化縣太極拳總會推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簡則係依據彰化縣太極拳總會(以下簡稱總會)組織章程第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任務:
本會在總會授權之下,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負責總會所舉辦或協辦之有關太極拳推手教練工作。
(二)、協助各區會教練場地推展太極拳推手教學,以達太極拳體用兼備。
(三)、擬訂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
(一)、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二人、委員兼執行秘書一人、委員若干人。
(二)、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其餘人選均由主任委員提名,報請理事會同意任命之。
解聘時亦同。
(三)、上列人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與理事長同。
四、職權:
(一)主任委員綜理本會業務,並代表本會列席總會理、監事會。
(二)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綜理本會業務,主任委員未能執行任務時,代理之。
(三)執行秘書秉承主任委員之命,實際辦理本會業務。
(四)本會開會時,委員對本會業務有建議、檢討、批評、表決之權,以收集思廣益之效,期使業務更趨完善。
五、會議:
(一)、本會在每年十二月份召開工作會報一次,以檢討年度工作得失,據以擬定下年度工作計劃。
(二)、為執行任務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研商工作事宜。
六、本簡則經總會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彰化縣太極拳總會裁判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 依據:彰化縣太極拳總會推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簡則係依據彰化縣太極拳總會(以下簡稱總會)組織章程第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 任務:
本會在總會授權之下,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負責總會所舉辦或協辦的太極拳比賽之一切裁判工作。
(二)、推薦適宜人員擔任友會或區會所舉辦的太極拳比賽之裁判。
(三)、協助處理總會所舉辦的各種太極拳訓練或講習的資格檢定工作。
(四)、推薦優秀會員接受各級裁判訓練或講習,以增強總會裁判陣容。
(五)、辦理總會裁判人員研習活動,以提昇裁判人員素質。
(六)、辦理總會裁判人員聯誼活動,以聯繫裁判人員情誼。
(七)、擬訂總會有關裁判事項之年度工作計劃。
三、 組織與職權:
(一)、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兼執行秘書一人、委員八至十二人,上述人員均從總會所屬領有證照之各級裁判中產生。
(二)、主任委員綜理本會業務,並代表本會列席總會理、監事會;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綜理本會業務,主任委員未能執行任務時,代理之;執行秘書秉承主任委員之命,實際辦理本會葉務;委員對本會業務有建議、檢討、批評、表決之權,以收集思廣益之效,期使業務更趨完善。
(三)、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其餘人員均由主任委員提名,報請理事會同意任命之。解聘時亦同。
(四)、上列人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與理事長同。
四、職權:
(一)、本會在每年十二月份召開工作會報一次,以檢討年度工作得失,並據以擬定下年度工作計劃
(二)、為執行任務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研商工作事宜。
五、本簡則經總會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彰化縣太極拳總會研發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 依據:彰化縣太極拳總會研發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簡則係依據彰化縣太極拳總會(以下簡稱總會)組織章程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 任務:
本會在總會授權之下,得研究發展下列事項:
(一)傳承總會創會總教練 王旭東老師的武術套路和武德精神。
(二)制定總會武術傳承方向,要求教學動作的統一與專業。
(三)培養總會太極拳菁英,推薦優秀人才,熱心服務會員。
(四)執行總會所要求的套路精進和動作改良之工作。
(五)輔導各區域場地教練,教導學員的學術科之技巧。
(六)指導各區會(含小組),參與各類型太極拳教學活動和武術研討。
(七)研發、整合,最適合當前社會人士的太極拳運動套路。
三、 組織:
(一)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委員五人。
(二)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其餘委員人選均由主任委員提報請理事會同意任命之。解聘亦同。
(三) 上列人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與理事長同。
四、 職權:
(一)主任委員綜理本會業務,並代表本會列席總會理、監事會。
(二)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綜理本會業務,主任委員未能執行任務時,代理之。
(三)各委員秉承主任委員之命,實際辦理本會研發業務。
(四)各委員對本會業務之推展提供協助,並具有建議、檢討、創造、表決之權。
五、 會議:
(一)常年會議:每年十二月中旬召開一次,以檢討年度工作得失,並據以擬定下年度工作計劃。
(二)臨時會議:為執行任務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研商工作事宜。
六、本簡則經總會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彰化縣太極拳總會競賽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 依據:彰化縣太極拳總會競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簡則係依據彰化縣太極拳總會(以下簡稱總會)組織章程第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 任務:
本會在總會授權之下,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負責總會所舉辦的各項競賽之競賽工作。
(二)、負責總會所承辦的全國性或國際性太極拳錦標賽之一切競賽工作。
(三)、負責總會選拔太極拳競賽之代表隊伍與選手的工作。
(四)、督導總會所交辦的區域性太極拳競賽之競賽工作。
(五)、輔導協助各區域所辦理太極拳競賽聯誼活動工作。
(六)、激勵各區會(含直屬小組),踴躍參與各類型太極拳競賽活動。
(七)、研發、規劃最適合時空環境的太極拳競賽活動。
三、組織:
(一)、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委員兼執行秘書一人、委員十一人。
(二)、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其餘委員人選均由主任委員提報請理事會同意任命之。解聘亦同。
(三)委員十一人依縣警政區域劃分,(除彰化區、員林區、鹿港區各遴選二人外)其餘各區遴選一人。
(四)、上列人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與理事長同。
四、職權:
(一)主任委員綜理本會業務,並代表本會列席總會理、監事會。
(二)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綜理本會業務,主任委員未能執行任務時,代理之。
(三)執行秘書秉承主任委員之命,實際辦理本會業務。
(四)各委員對本會業務之推展提供協助,並具有建議、檢討、批評、表決之權。
五、會議:
(一)、常年會議:每年十二月中旬召開一次,以檢討年度工作得失,並據以擬定下年度工作計劃。
(二)、臨時會議:為執行任務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研商工作事宜。
六、本簡則經總會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彰化縣太極拳總會愛心慈善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 依據:彰化縣太極拳總會愛心慈善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簡則係依 據彰化縣太極拳總會(以下簡稱總會)組織章程第二十條之規定訂 定之。
二、任務:本會在總會授權之下,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會員急難救助慰問。
(二)協助會員家庭突遭重大變故之善後處理。
(三)獨居孤苦老會員訪視並致贈慰問品。
(四)舉辦愛心慈善活動。
(五)協助政府推行有關社會福利事項。
三、組織:
(一)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委員若干人,上述委 員均由總會會員中具有熱心公益,富有愛心,服務熱忱者選任之。
(二)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其餘委員 人選均由主任委員提報理事會同意任命之,解聘時亦同。
(三)執行秘書由總會副總幹事一人兼任之。
(四)上列人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與理事長同。
四、職權:
(一)主任委員綜理本會業務,並代表本會列席總會理、監事會議 ;主任委員未能執行任務時,由委員中推選一人代理之;執 行秘書秉承主任委員之命,實際辦理本會業務;本會開會時 ,委員對本會業務有建議、檢討、表決之權。
(二)本會設審查委員五至七人,均由委員中選任之,開會時由主 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審查會負責急難申請案件之審 查,並審定核發適當急難慰問金。
五、經費及會計:
(一)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委員之認捐。
- 善心人士之贊助捐款。
- 辦理愛心活動義賣收入。
- 基金孽息收入。
- 其他收入。
(二)本會於年度結束後十五日內應編造年度收支報告表提報理事會核備。
(三)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歸屬總會所有。
六、會議:
(一)本會在每年十二月份召開工作會報一次,以檢討年度工作得失 ,並據以擬定下年度工作計劃。
(二)本會於執行任務時,視工作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審查會議視申請案件之多寡隨時召集之。
七、本簡則經總會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從無到有的組織章程
看到前輩們努力耕耘的足跡
寄望總會後起亦能戮力續寫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