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上 總則 場地與裝備 比賽 選手與教練 裁判人員 比賽程序 規定動作 評分與名次判定 犯規與罰則 申訴及仲裁 醫事服務 使用禁藥 其他事項 附錄


第九章      比賽犯規與罰則

第35條犯規

推手比賽中選手有下列任何動作或行為發生為犯規,包括:

1攻擊襠部、頸部及頭部。

2使用頭、膝等部位攻擊。

3仗用肘關節攻擊心窩、腋下。

4使用足蹬、踢、踹及勾掃。

5使用背、臀摔跌。

6抱摔腰腿及雙手插腋。

7攻擊已倒地的對手。

8有藐視對手或裁判員之言行,或違背裁判口令、信號及有關比賽時之一切規定與指揮者。

9場外技術指導或干擾比賽。

第36條罰則

1比賽時執行裁判對輕微犯規者,應予警告,每次警告扣1分。每故意犯規一次扣2分,犯規達2次者,取消該場次比賽資格。若嚴重犯規者,應立即取消比賽,並宣布其對手獲勝。

2選手被發現服用興奮劑或每回合比賽之間休息時吸氧者,取消該選手的比賽資格。

第37條消極行為

比賽中選手不得有延誤比賽進行的行為,選手發生消極行為並經提示後,執行裁判得逕行「讀秒」, 10秒鐘內不繼續進行比賽時,判決消極比賽者失敗。

比賽中選手不得有遊走等消極行為,上述行為一經提示後,執行裁判可指定一方攻擊,如雙方選手均無攻擊行為時,則取消雙方比賽資格。

比賽中選手不得有刻意逃避之消極行為,上述行為一經提示後,選手仍然逃避比賽時,則依情節輕重判決扣分或取消比賽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