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比賽犯規與罰則
第35條犯規
推手比賽中選手有下列任何動作或行為發生為犯規,包括:
1攻擊襠部、頸部及頭部。
2使用頭、膝等部位攻擊。
3仗用肘關節攻擊心窩、腋下。
4使用足蹬、踢、踹及勾掃。
5使用背、臀摔跌。
6抱摔腰腿及雙手插腋。
7攻擊已倒地的對手。
8有藐視對手或裁判員之言行,或違背裁判口令、信號及有關比賽時之一切規定與指揮者。
9場外技術指導或干擾比賽。
第36條罰則
1比賽時執行裁判對輕微犯規者,應予警告,每次警告扣1分。每故意犯規一次扣2分,犯規達2次者,取消該場次比賽資格。若嚴重犯規者,應立即取消比賽,並宣布其對手獲勝。
2選手被發現服用興奮劑或每回合比賽之間休息時吸氧者,取消該選手的比賽資格。
第37條消極行為
比賽中選手不得有延誤比賽進行的行為,選手發生消極行為並經提示後,執行裁判得逕行「讀秒」, 10秒鐘內不繼續進行比賽時,判決消極比賽者失敗。
比賽中選手不得有遊走等消極行為,上述行為一經提示後,執行裁判可指定一方攻擊,如雙方選手均無攻擊行為時,則取消雙方比賽資格。
比賽中選手不得有刻意逃避之消極行為,上述行為一經提示後,選手仍然逃避比賽時,則依情節輕重判決扣分或取消比賽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