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上 總則 場地與裝備 比賽 選手與教練 裁判人員 比賽程序 規定動作 評分與名次判定 犯規與罰則 申訴及仲裁 醫事服務 使用禁藥 其他事項 附錄


第八章    比賽評分與名次判定

第32條評分方法

一、 推手比賽評分方法如下:

 1得1分:

  (1)定步推手比賽時,守方被發,或攻方被化動步或出圈者,其對手得1分。

(2)活步推手比賽時,選手被發,或被化出圈外者(含踏線), 其對手得1分。

(3)雙方倒地時,後倒地者得1分。

 2得2分:

  (1)定步推手比賽時,守方被發,或攻方被化倒地者,其對手得2分。

(2)活步推手比賽時,選手被發,或被化倒地者,其對手得2分。

   選手身體自膝蓋(含膝蓋)以上任何部位接觸地面者,視同倒地。

 3不得分:

(1)雙方同時出圈外時。
(2)雙方同時倒地時。
(3)纏抱、頂抗時間超過3秒鐘時,所得之分數不予計分。

二、 套路比賽評分方法如下:

 1動作規格6分:

凡手型、步型、手法、腿法和規定之動作不符者,每出現一次扣0.1分;明顯

不付者每出現一次扣0.2分;嚴重不符者每出現一次扣0.3分;每一動作出現

多種錯誤時,扣分最多不得起過0.3

 2勁力、協調2分:

凡動作符合運勁順達、沉穩準確、連貫圓活、手眼身法步協調者,給予滿分。

凡與要求輕微不符者,扣0.1 ∼0.5 分;明顯不符者,扣0.61.0分;嚴重不符

者,扣1.12.0分。

 3精神、速度、風格、內容、結構、布局2分:

凡動作符合意識集中、精神飽滿、神態自然、內容充實、速度適中、結構合理、布局勻之要求者,給予滿分。

凡與要求輕微不符者,扣0.1 ∼0.5 分;明顯不符者,扣0.61.0分;嚴重不符者,扣1.12.0分。

 4其它錯誤的扣分:

發現其它錯誤,要隨時在評分表的備註欄作成記錄並扣分。

 5其錯誤扣分標準

(1)主任裁判的扣分。
(2)裁判員的扣分。

(詳附件:太極拳拳架評分方法)

 6名次評定:

  (1)裁判員評分:裁判員根選手現場發揮的技術水準,按照評分標準在各評分值中減去錯誤動作的扣分,即為裁判員評分。

(2)選手應得分數:五位裁判員評分時,取中間三個分數的平均值即為選手應得的分數。
  (3)最後得分數:主任裁判從選手應得分數中扣除「其它錯誤的扣分」,即為該選手的「最後得分數」。
  (4)最後得分分數高者為優勝,其餘名次按分數高低排列。

第33條勝負判決

 1定步推手比賽,以實得分數較多的選手獲勝。如比賽結束,實得分數相同時,由裁判員以「多數決」表決勝負。如五位裁判員中有四人判定平手,一人判分勝負時,則該場之勝負不予採計。如裁判員中有三人判定平手,二人判定同一選手獲勝時,則判該選手獲勝。

 2活步推手比賽,在每一局次比賽時間內以先取得4分領先的選手為「優勢勝」,比賽時間結束,如雙方均米取得「優勢勝」時,以實得分數較多者獲勝。如三局完成比賽後,雙方平手時,則以實得分數較多者獲勝;如實得分數相同時,則以犯規較少者獲勝,如犯規次數相同時,則以警告次數較少獲勝;如警告次數相同時,則以體重較輕者獲勝;如體重又相同時,則比賽到分出勝負為止。

第34條比賽中止時之判決

因故中止比賽而無法繼續進行比賽時,依下列方式判決勝負:

-因本身疏忽而受傷時,判決受傷選手失敗,並且不處罰其對手。(規則註解:如拳術技能上的失分,不受本款的約束)

-因對手的犯規動作而受傷時,判決犯規的選手失敗。

-雙方因同一原因而使比賽無法繼續時,則抽籤決定勝負。

-選手因故中途放棄比賽時,判決放棄的選手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