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裁判人員與職責
第伍章 裁判人員與職責
第15條裁判人員之組成
比賽中,除設裁判長1人、副裁判長1∼2人外,每個比賽場地進行比賽時應包括下列裁判人員:
一、 推手比賽:
主任裁判1人、執行裁判長1人、裁判員5人、紀綠員1人、計時員1人、檢錄員1人、鳴號員1人及醫事人員1-2人。
二、 套路比賽:
主任裁判1人、裁判員5人、紀錄員1人、計時員1人、套路檢查員1人、註冊編配主任1人、註冊編配員1-3人、檢錄員1人、報告員1人及醫事人員1-2人。
第16條裁判長
裁判長之職責如下:
1負責規劃分配各個比賽場地的裁判人員。
2主持裁判會議,督導裁判人員進行各個比 賽場地的準備工作。
3出席領隊會議,解決比賽中的有關裁判的 問題。
第17條副裁判長
協助裁判長工作,裁判長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第18條主任裁判
一、 推手比賽主任裁判之職責如下:
1規劃分配所屬比賽場地的裁判工作。
2審查邊線裁判之判決與記載,裁決每場比賽之勝負。
3對違反規定之教練提出警告,或取消其教練資格。
4會同檢錄員共同擔任賽前過磅工作。
二、 套路比賽主任裁判之職責如下:
1負責規劃所屬比賽場地的裁判工作。
2負責選手申請重做和掌握套路的時間及組別等方面的扣方。
3宣布選手完成套路時的總分數。
4裁判員發生嚴重錯誤時,可建議裁判長給予適當處分。
5選手進入比賽場地內的指定位置並行抱拳禮後,指示選手進入起勢位置。
第19條副主任裁判
協助主任裁判工作,主任裁判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第20條執行裁判
執行裁判管理整個比賽場上比賽程序之順利進行,其職責如下:
1依規定以手勢及鳴笛指示比賽開始、比賽 中止、比賽停止及比賽結束。
2鳴笛二短聲表示預備,一短聲表示比賽開始及判決。一長聲表示比賽中止及比賽結
束。
3比賽結束時,依主任裁判之裁決,舉起勝方選手之手,並宣布勝負。
第21條裁判員
一、 推手裁判員之職責如下:
1於比賽外的固定位置,協助執行裁判工作,並依規則第20條之規定記載執行裁判之裁決。
2執行裁判有漏判或誤判時,裁判員應立即向執行裁判提供意見。
3每場比賽結束立即統計分數,送請主任裁判裁決勝負。
二、 套路裁判員之職責如下:
1依據規則獨立進行評分並且詳細作成紀錄。
2主任裁判鳴笛或發出信號時,所有裁判必須同時出示其評分,並且讓主任裁判首先看到,其次為選手和觀眾。
第22條紀錄員
一、 推手紀錄員之職責如下:
1根據裁判員之判決,記錄比賽得分並向主任裁判報告。
2統計每場比賽中選手的得分(勝負分)並向主任裁判報告。
二、 套路紀錄員之職責如下:
1統計及核算選手的得分並向主任裁判報告。
第23條計時員
一、推手計時員之職責為最遲於比賽開始前3秒鐘之前及比賽結束時,以鈴聲、鑼聲或其它方式宣布比賽開始及(或)比賽停止。
二、套路計時員之職責為正確計取選手完成套路的時間,如遇與規則不符時,應予扣分並及時報告主任裁判。
第24條檢錄員
一、 推手檢錄員之職責為:
1依照順序點名,驗明選手資格,檢查選手是否空手後,帶領選手進入比賽地,並分發選手心賽成績紀錄表。
2會同主任裁判擔任賽前過磅工作。
二、套路檢錄員之職責為依照比賽節目表順序點名,驗明選手資格,帶領選手進、出比賽場地,收發選手比賽成績紀錄表。
第25條套路檢察員
套路檢察員之職責為負責檢察選手的套路內容,如遇與規則不符時,應予扣分及時報告主任裁判。
第26條醫事人員
醫事人員之職責為從事比賽前、比賽中之醫事服務有關,包括:
1審查選手之「健康檢查表」。
2於比賽暫停時,判定受傷選手之能否繼續出賽。
第27條報告員
報告員之職責為依照大會秩序表報告比賽節目的時間與場地、報告過磅之時間及地點、比賽結果及其它大會宣布事項。
第28條裁判員服裝
裁判員應著穿統一之服裝及配戴統一之標誌。如下圖1、圖2。
圖1 裁判員服裝:正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