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使用禁藥
第41條使用禁藥
本項規定悉依照國際奧委會禁藥委員會有關使用禁藥規定辦理。
選手或隊職員對使用禁藥之查驗不得提出異議,否則將受處罰。
醫事委員會得決定有關測試的時間、次數或頻率,並予徹底實施。
適當的抽樣測試,應有一執行委員及選手有關的隊職員或選手一人在場,並由大會授權的合格醫師實施。抽檥測試的過程若未能依照上述規定實施時,則測試所獲得的結果得考慮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