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醫事服務
第40條醫事服務
比賽籌辦單位應負責提供醫事服務,以幫助檢驗選手是否服用禁藥。在賽前過磅時,從事醫事檢,查並在比賽期間給予醫事服務。
每場比賽所需的醫事服務,由授權的醫師負責。在過磅之前醫師應為選手作健康檢查,並評估選手健康狀況,如選手經評估健康狀況不良,可以取消其比賽資格。
全程比賽期間必須隨時備妥醫事服務,以便在意外狀況時,進入會場服務,並決定選手是否可以繼續比賽。
各隊的隨隊醫師得因其選手受傷,有權進入場內進行醫療,在醫師醫療期間,僅教練或隊職員可在一旁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