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申訴及仲裁
第38條審判委員會
-組織:比賽籌辦單位應於比賽前二個月邀聘資深裁判人員3~9人組統審判委員會,並聘其中一位委員擔任主席。
-職責:審判委員會得依據審理申訴後之決議,更正誤判事項,並處分失職誤判之裁判人員,其結果並應昃交總會秘書處。
第39條申訴程序
1對各該場比賽之判決不服提出申訴時,應先口頭提出報告,並於該場比賽結束30分鐘內.由領隊或教練提出申訴申請書連同規費,提交審判委員會。
2對比賽之判決不服之審理應由非抗議單位所屬之委員,以多數決判決之。
3審判委員會得召集主任裁判、執行裁判及裁判員詢問後議決之。
4審判委員會的議決即終決,不得提出進一步的申訴。
5審判委員會認為申訴不成立時,則沒收申訴申請書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