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優秀運動員暨績優教練獎助金頒發要點 (修正後)
中華民國90年7 月10 日彰府教體字第120687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93年12月7日彰府教體字第233374號函修正第3點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彰府教體字第0940208809號函修正第5.6.10.12點及刪除第14點並自94年7月1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94年11月 21日彰府教體字第0940226761號函修正第5.6點並自94年7月1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彰府教體字第0950073642號函修正第5.6.9點並自95年1月1日起生效
一、 本縣為獎勵優秀運動員暨績優教練特依據行政院頒布長期培育中小學優秀運動人才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 為辦理本縣優秀運動員暨績優教練獎助金之審查及發給等有關事項,特設置本縣優秀運動員暨績優教練獎助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 本會由本府主任秘書、教育局長、財政局長、主計室主任、縣體育總會代表一人等組成,開會時教育局體健課課長應列席參加;上開人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參加。
四、 本會每半年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本府主任秘書召集之,會議以主任秘書為主席,主任秘書因故缺席時,由教育局長代理之。
五、凡在本縣連續設籍滿一年以上,現仍在籍合於下列規定之條件者,得檢具(1)申請書(2)秩序冊(3)成績證明或獎狀(4)戶口名簿(5)比賽獎勵以男、女生各一組為限(國小組分低、中、高三年段或一至六年級之比賽以獎勵高年段或六年級組之男、女生各一組為限)(6)各項比賽之參賽單位均須達六個單位以上(含六個,其中全國性比賽之參賽單位以參賽縣市為計算單位)等文件影印本,需與原本相符,必要時檢送,由原肄業學校或本縣體育總會各單項委員會送本府處理。
(一) 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民)運動會,獲得前六名或創大會新紀錄者(全運的田徑成績取八名,全民運動會獎勵限第一類比賽)。
(二)代表縣內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者。
(三)代表本縣或縣內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及全國原住民運動會獲得前六名或創新大會紀錄(不含表演項目)。
(四)代表本縣或縣內學校參加全國性或台灣區各單項運動錦標賽,(須為教育部指定升學輔導錦標賽或中華民國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並經全國體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之比賽)團體成績冠、亞軍或個人成績第三名以內或創大會新紀錄者,每期以擇優申請一次為限。
(五)參加彰化縣全縣運動會、全縣中等學校暨國小聯合運動會獲第一名或創大會新紀錄。( 國小組應就項目甲、乙、丙組第一名中擇成績最優者)
(六)參加彰化縣政府指定辦理之縣長杯比賽第一名者。
六、 本要點之獎勵標準如下表金額:(不含邀請賽、排名賽、選拔賽、表演賽、友誼賽、教師組、壯年組、成年組、長青組)
|
點 款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創新紀錄 |
|
|
第五點第一款
|
十五萬 (新臺幣,以下同) |
九萬 |
六萬 |
三萬 |
一萬 |
七千 |
六千 (田徑) |
五千 (田徑) |
破大會三萬 破全國五萬 (兩項祇能擇一) |
|
|
第五點第二款
|
一萬五千 |
一萬 |
八千 |
五千 |
三千 |
二千 |
|
|
一萬 |
|
|
第五點第三款
|
一萬五千 |
一萬 |
八千 |
五千 |
三千 |
二千 |
|
|
一萬 |
|
|
第五點地四款
|
五千 |
三千 |
一千 |
|
|
|
|
|
五千 |
|
|
第五點第五款
|
一千 |
|
|
|
|
|
|
|
一千 |
|
|
第五點第六款 |
一千 |
|
|
|
|
|
|
|
一千 |
(一)團體項目以該項法定報名人數減去出場比賽人數後之二分之一數再加上出場比賽人數為獎勵名額,其獎金以上述獎勵名額乘以個人獎勵標準額度,由團體報名人數均分之。
(二) 徑賽、游泳、球類、跆拳道、柔道等項以實際出場人數參加決賽之四人(含單、雙、單之比賽),均比照個人獎勵標準額度辦理。五人以上出場參加決賽之項目視同團體項目。
(三) 男、女五項、七項、十項等混合運動成績(入名者)(人數依本獎勵要點第五點各款之規定辦理),加倍發給。(以獎狀為準)
(四) 連續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或全民運動會第一類比賽項目 三次以上(含三次)者,再增發其所獲獎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資鼓勵(限個人項目),惟不包括創新紀錄及連冠獎金,另連續二次以上(含二次)奪冠者,再加發五萬元獎金(限個人參賽項目)。
(五) 以個人名義申請項目:田徑、游泳、柔道、舉重、自由車、拳擊、國術、摔角、體操、跆拳道、角力、空手道、健力、健美、射箭、高爾夫、保齡球、飛靶射擊等。.(如有未列舉之項目以全國運動會項目或全民運動會第一類比賽項目為準)。
(六) 以團體名義申請項目:籃球、排球、足球、橄欖球、壘球、羽球、手球、曲棍球、巧固球、空手道、劍道等。(如有未列舉之項目以全國運動會項目或全民運動會第一類比賽項目為準)。
(七) 參加個人比賽後再參加團體(成隊)賽者,二項均可申請,如團體成績係個人成績累計者,只可申請個人一項。
(八) 教練指導團體獲獎者,比照個人獎勵標準額度辦理。
(九) 教練指導個人獲獎者,以個人獎勵標準額度百分之二十辦理。(限一人並以註冊報名為準,惟田徑項目限一人並以實際指導教練為獎勵對象)。
七、 參加國際比賽獲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頒發國光、中正獎章,獎助金以參加比賽當時設籍本縣一年以上者,本縣得核發三萬元獎助金,以資鼓勵。(以本條文申請者,需提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相關證明後由本府立即簽撥,不受本要點第九點之限制。)
(一) 教練由本縣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提出申請,請領獎助金總額比照選手金額所得額二分之一辦理,且一獎不重複請領。(限指導本縣選手之教練且參加比賽當時設籍本縣一年以上始得請領)。
八、申請期限:
每年第一次為七月一日至七月十五日。
第二次為一月一日至一月十五日。
九、申請辦法:
(一)設籍一年以上之戶籍證明(戶口名簿)。
(二)比賽成績(獎狀)證明(以主辦單位出具證明為準)檢具文件如第五點所列五件,送教育局體健課。
(三)申請期限截止,資料證件未送齊者,不予受理審理,並不得補件,且以棄權論,不另通知,其結果自行負責。
十、各項比賽申請:
第一次以該年度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之比賽為準。
第二次以前一年度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之比賽為準。
十一、本獎勵金由本府教育局初審,加註審查意見,連同有關證件,提審查委員會核定之。
十二、獲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頒發國光、中正獎章或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第一類比賽
項目得獎者,為爭取時效,得由縣長先行公開頒發獎勵金,不受第十一點之限定。
十三、本獎勵金所需經費列入本府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