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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度辦理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全民運動處輔導之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
建立教練、裁判制度及舉辦講習會實施計畫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體委全字第0920008853 號函核備
一、 計畫目的 九十二年度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為辦理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全民運動處輔導之全國性
體育運動團體建立完整之教練、裁判制度,培養運動教練、裁判人才,提高運動教練、
裁判素質特定訂本計畫。
二、 指導單位: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三、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四、 實施期間: 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 實施對象 經內政部登記,以行政院體委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由體委會全民運動處輔導之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
六、 分類方式 主要依據「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體委全字第00七五一四號)第十條舉辦活動之分
類原則,區分為下列兩類:
  (一)第一類
      非亞運、非奧運但為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聯合會所承認之競賽種類及項目,或世界 運動會之競賽種類及項目。
  (二)第二類
      非屬第一類但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全民運動處輔導之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
* 有特殊需要者,得由本會技術委員會專案審查核定之。
七、 實施項目
 
(一)教練、裁判制度實施原則: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全民運動處輔導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建立教
      練、裁判制度實施準則,如附件一。
  (二)經費補助原則: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其執
      行細則如 附件二。
八、 督導及考核 由本會技術委員會,成立相關工作小組負責督導體育運動團體教練、裁判制度的建立 與講習會的執行,內容包括體育運動團體之分類、技術標準審核、講習會專業學科之 課程標準、講習會術科內容之課程標準、體育運動團體學術科檢定科目與標準、定期 訪視各協會辦理情形等。
九、附則 本實施計畫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九十二年度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全民運動處輔導之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
教練制度 實施準則
 

一、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全民運動處輔導之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區分為下列兩類:
  (一) 第一類  非亞運、非奧運但為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聯合會所承認之競賽種類及項目,或世界運動會
               之競賽種類及項目。
  (二) 第二類  非屬第一類但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全民運動處輔導之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
  * 有特殊需要者,得由本會技術委員會專案審查核定之。
二、 體育活動教練依其專業能力及職務,區分為:
  (一)第一類
1、C:初級教練。
2、B:中級教練。
3、A:高級教練。
  (二)第二類
1、丙:初級教練。
2、乙:中級教練。
3、甲:高級教練。
三、 凡年滿二十歲以上,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參加各該級體育活動教練之檢定:(第一類與第二類相同)
  (一)C(丙)級教練: 國民中學以上畢業者。
(二)B(乙)級教練: 具有初C(丙)級教練證照並實際從事二年以上教練工作,且成績優異者。
(三)A(甲)級教練: 具有中B(乙)級教練證照並實際從事三年以上教練工作,且成績優異者。
四、 各級體育活動教練講習之最低研習天數為三天(或授課時數達二十四小時),並須以連續之方 式舉辦。授課內容須包括:(第一類與第二類相同)
  (一)體能訓練法。
(二)運動基本技術。
(三)運動規則。
(四)指導技術。
(五)戰略與戰術。
(六)運動營養學。
(七)運動科學理論(生理學、心理學、力學、社會學)。
(八)運動傷害防護。
(九)英文(A級講習必備課程)。
(十)禁藥課程(A級講習必備課程)。
五、 同性質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各級體育活動教練證照,第一類可多參與下列活動:
  (一)參加國際體育活動教練證照考試。
(二)A 級教練可擔任國家代表隊教練工作。
六、 學科筆試及術科操作同時達到規定標準者,始得授予各該級教練證。
第一類各級教練證 照名稱訂為「○級(A、B、C)教練」。
第二類各級教練證照名稱訂為「○級(甲、乙、 丙)教練」。
七、 同性質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第一類與第二類應依照上述教練制度分別於各自的領域中平 等齊行,不得有侵權與攻訐等情事,若有違反相關規定者,經本會技術委員會查明屬實, 得建請體委會同意停止該協會經費補助及行政輔導一年。
   
   

九十二年度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全民運動處輔導之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
裁判制度實施準則
 

一、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全民運動處輔導之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區分為下列兩類:
(一)第一類
  非亞運、非奧運但為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聯合會所承認之競賽種類及項目,或世界 運動會之競賽種類及項目。
(二)第二類
  非屬第一類但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全民運動處輔導之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
  * 有特殊需要者,得由本會技術委員會專案審查核定之。
二、 體育活動裁判依其專業能力及職務,區分為下列三級:
(一)第一類
1、C:初級裁判。
2、B:中級裁判。
3、A:高級裁判。
(二)第二類:
1、丙:初級裁判。
2、乙:中級裁判。
3、甲:高級裁判。
三、 凡年滿二十歲以上,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參加各該級體育活動裁判之檢定:(第一類與第 二類相同)
(一)C(丙)級裁判:
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者。
(二)B(乙)級裁判:
具有初C(丙)級裁判證照並實際從事二年以上裁判工作,且成績優異者。
(三)A(甲)級裁判:
具有B(乙)級裁判證照並實際從事三年以上裁判工作,且成績優異者。
四、 各級體育活動裁判講習之最低研習天數為三天(或授課時數達二十四小時),並須以連續之方 式舉辦。授課內容須包括:(第一類與第二類相同)
(一)運動規則。
(二)判例分析。
(三)裁判技術。
(四)裁判職責。
(五)紀錄方法。
(六)裁判示範。
(七)實習裁判。
(八)英文(A級講習必備課程)。
五、 同性質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各級體育活動裁判證照,第一類可多參與下列活動:
(一)參加國際體育活動裁判證照考試。
(二)A 級裁判可擔任國際組織認可的比賽裁判工作。
六、 學科筆試及術科操作同時達到規定標準者,始得授予各該級裁判證。
第一類各級裁判證 照名稱訂為「○級(A、B、C)裁判」。
第二類各級裁判證照名稱訂為「○級(甲、乙、 丙)裁判」。
七、 同性質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第一類與第二類應依照上述裁判制度分別於各自的領域中平等齊
行,不得有侵權與攻訐等情事,若有違反相關規定者,經本會技術委員會查明屬實,得建請體委
會同意停止該協會經費補助及行政輔導一年。
   
附件三
 

九十二年度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全民運動處輔導之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
教練、裁 判講習會補助作業規定
 

一、補助原則 依據體委會「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落實自籌經費(學員報名費 等相關收費)與講習會補助公平原則,於體委會本年度委辦補助金額限度內辦理。
二、申請對象 (一)依法立案並以體委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
(二)建立教練、裁判制度並公布實施辦法者。
三、申請範圍
    及標準
(一)參加講習學員人數100 人以下20 人以上,每一講習會補助額度如下:
1、第一類:最高補助五萬元整。
2、第二類:行政輔導。講習會評鑑優異者,得建請體委會酌予獎勵。
(二)本項補助限用於講座鐘點費、交通費、講習場地費、資料費、保險費、學員膳宿費 及交通費,其支用之最高標準如下:
1、講座鐘點費:以每小時800 元為限。
2、講座交通或差旅費:差旅費依自強號車資或飛機票價核實報支。
3、講習場地清潔及水電費:以每天3000 元核實核計。
4、資料費:以每份150 元為限。
5、保險費:以每人300 萬元(含醫療保險30 萬元)為限。
6、學員膳費:以每天每人200 元為限。
7、學員宿費:以每天每人200 元為限。
8、學員交通或差旅費:依自強號車資核實報支。
*註:各協會舉辦講習所收取之學員報名費應先使用於學員膳、宿、交通等費用上,不足處再行申請補助。
(三)外籍講座部分
1、經濟艙往返機票費(按實核銷)須檢附機票票根、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航空公司購票證明。
2、在華膳宿費:以每天2000 元為限,補助天數按實際授課日數加往返日程前後各一天計,最多以5 天計。
3、授課鐘點費:按國內講座及規定辦理。
四、 申請單位舉辦講習會,聘請外籍學者、專家來華擔任講座時,外籍講座需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相關國際運動總會推薦之講座。
(二)相關國際運動總會認可之運動教練或裁判。
五、A 級運動教練、裁判出國講習 (一)補助名額至多以教練、裁判各兩人為限。
(二)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1、交通費:每人補助最短行程之往返經濟艙機票款(需檢附機票票根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航空公司購票證明)。
2、膳宿費:每人每天補助2000 元。補助天數以實際講習日數加往、返日程前後各一天計算。
3、手續費(含出國證照及保險費):每人最高補助3000 元,其中保險費每人保險金額300萬元(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六、依本規定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依本會規定時間提擬年度計畫表,送本會核辦。
(二)經本會核定之活動,應於講習會前一個月,檢附下列各項資料函送本會核辦:
1、講習會實施計畫。計畫應含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時間、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
2、課程配當表。
七、 每一申請單位每年補助講習會之次數及金額,由本會技術委員會依各申請單位所提年度 計畫及體委會委辦經費額度審定後,報體委會核定辦理。
八、各申請單位應於講習會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左列資料各乙份,函送本會核辦: (一)實施報告表。
(二)學員名冊,A(甲)、B(乙)級講習會部分須分別檢附該等學員B(乙)、C(丙)
級以上之教練証或裁判證影本或相關資格證明資料。
(三)講習會期間規定支用事項之原始支出憑證。
(四)教材講義及有關資料。
九、附則 (一)各全國性運動協會辦理講習會統一定名為「○○○○協會○○年度○○級教練(裁 判)講習會」
(二)各級教練(裁判)講習會不得以合併方式舉辦。
(三)講習會舉辦天數及授課時數依照教練、裁判制度實施;聘請外籍講座者最少為四天, 最多為六天。每節授課須達五十分鐘。
(四)經審查核定舉辦講習會因故未能如期舉辦時,須事先詳述原因由申請單位函送本會 備查。
(五)各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如未經本會核定即先行舉辦講習,或未依本會規定期限申請 者,不予經費補助。
(六)各申請單位舉辦講習後,二週內需檢附原始支出憑證及講會成果報告書,函送本會 辦理撥款與核銷結案。
(七)各申請單位舉辦講習後,一個月內需將參加研習人員名冊(含檢測合格成績),及 個人資料表依本會教練、裁判制度相關規定,辦理登錄並核發各級教練、裁判證。